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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局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承办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解释清楚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办理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

三、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项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在详细了解事情原由的基础上,及时请示有关部门和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五、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说清,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