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青安全监管〔2006〕24号
青海省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21号)的要求,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暑,为扎实有效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整治工作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立足防范,强化监管。通过整治,坚决取缔非法矿山,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从整体上提高矿山安全素质和防御灾害的能力,在遏制重大事故、实施治本之策,加强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工作有新的突破,实现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整治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整治工作目标
一是对2005年底前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的必须在2006年3月前关闭;二是2006年6月底前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非煤矿山也要按规定时限依法关闭;三是通过整治,遏制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
(二)整治工作重点
严厉打击无证开采,重点整治安全隐患突出,乱采滥挖、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依法关闭取缔一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的非煤矿山。针对我省非煤矿山的特点和实际,整治重点地区为海西、海东、海北、西宁、海南,彻底解决这些地区小矿数量多、办矿标准低、采矿秩序乱、安全生产保障程度差、安全投入不足的问题。
三、整治工作措施
(一)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整治工作力度,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要求,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建立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联合执法,解决采矿秩序混乱、乱采滥挖、违法开采和安全隐患等问题,并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2006年非煤矿山整治工作方案。
(二)切实加强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以资源管理为切入点,认真解决矿山布局不合理、粗放经营、利用率低、浪费资源和破坏环境等问题,对一矿多点及一个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的实行整合,并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后,再统一规划,重新申办相关证照。
(三)加强对持证非煤矿山企业的日常监管。一经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向上一级报告,同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坚决依法关闭。凡依法关闭的非煤矿山,由各相关部门吊销各种证照,停止水、电、火工品等生产物资的供应,拆除各种生产设施,达到关闭标准,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现场验收。
(四)严格矿山建设项目验收。各地区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非煤矿山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坚决防止新投产项目的安全欠帐。矿山建设项目的各项审查验收要遵循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矿山整治负责制的分工要求,分别由省、州两级组织审查。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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