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青安全监管〔2006〕26号
关于抓紧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近期非煤矿山安全许可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06〕4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为认真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州(地、市)要切实提高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将此项工作作为2006年上半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力量,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扎实有效地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审查颁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二、为加快颁证工作进度,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颁证工作实行安全监管分级负责制,金属矿山、井工矿山和年产50万吨以上的露天矿山由省级负责审查颁证;露天小型矿山(包括采石场、采砂场、砖瓦用粘土矿等)由州(地、市)安监部门负责审查,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发证。
三、严格审批条件,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凡属证照不全(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未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无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的(开采设计和开采方案必须是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不予审查颁证。
四、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抽出专人负责审查工作,督促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包括基建矿山),在2005年5月30日前报送办证资料,并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要求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填写审查意见,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省安全监管局颁证。
五、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未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要求,凡已列为未按期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已提出颁证申请,但经审查不具备颁证条件的矿山,要责令先停产、后整改(整改期限不能超过今年6月底),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标准的,一律依法关闭,由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关闭工作方案,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并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