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青安全监管〔2006〕30号
关于对申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实行备案的通知
省安全生产科技中心、省化工设计研究院、省地矿安全评价事务所: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工作,确保安全评价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4月1日起,各安全评价机构在受理各种安全评价申请时,应要求申请单位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业务处(室)进行备案;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编制安全评价备案通知书”(式样附后)为依据方可进行安全评价。
附件:申请编制安全评价备案通知书
二○○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申请编制安全评价备案通知书
已向我局提出编制评价报告的备案申请,经研究同意编制。请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编制,待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向我局申请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价报告的评审。
备案编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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