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青安监二〔2006〕3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许可工作的按期完成,按照国家总局提出的:依法关闭未提出许可证申请的企业,依法关闭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企业的具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在全面掌握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底数的基础上,对在2005年12月31日之前提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并具备发证条件(含整改后具备发证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须在2006年6月30日前取得生产许可证)、经营(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督促其做好办证的各项工作。
二、要按照省局《关于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安全监管[2006]4号)的要求,认真做好关闭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公告工作,并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生产特点、经营单位的经营形式,具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针对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实际状况,加大整改隐患的力度,促使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单位达到办证条件;二是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专营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包括试剂店、加油站等),要将其情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予以关闭,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建议其依法吊销其他相关有效证照;三是对不具备发证条件的非专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包括农资、建材商店等),要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并将该单位情况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要求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同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建议其依法变更或吊销其他相关有效证照,省局将综合各地情况适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告。
三、对已关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如发现这些单位或个人有违法生产经营化学品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同时,请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务必将本辖区内未提出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和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不具备发证条件的单位的名单、地址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4月15日前迳报省局安监二处。
四、对2003年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要按照省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青安全监管[2006]6号)要求,严格办证审查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间,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衔接和连续性。杀鼠剂经营许可证(临时)换发证工作的有关具体事宜,待省局会同农牧部门协商后,再另行通知。
五、对新、改、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在严格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成熟一家,许可一家,切实将安全许可工作做细做实。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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