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青安监〔2006〕32号
关于转发《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安监总统计[2006]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计范围
青海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中:火灾、道路交通、铁路路外、民航、农机、特种设备、旅游等事故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统计,每月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统计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等。
三、统计原则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按期不报、漏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报送时间
(一)工矿A1表:伤亡事故情况(发生事故单位)
工矿A2表: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情况(发生事故单位)
发生事故后应立即上报(按照《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上报)
(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行政主管部门,在每月6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若为补报必须说明原因。
(三)若采用传真形式上报,以电话落实后,方可确定上报完毕。
五、报送地点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地址:西宁市五四西路虎台西巷8号
联系人:罗玲云
电话:0971-6316936
传真:0971-6316927
六、本报表制度自2006年3月20日起施行,以前相关的统计报表制度同时废止。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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