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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青安监二〔2006〕45号


 

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州(地、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36号令)的有关规定和省局下发的《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青安全监管[2006]6号)的具体要求,现将换证工作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省局负责全省范围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甲种证由省局审批、颁发;乙种证由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批、颁发。

  三、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如不具备制证条件,可在完成审批工作后交由省局代为制作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收费)。

  四、凡2003年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证的经营单位,由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于2006年8月31日前统一组织经营单位,在省局办理换证手续。乙种证的换证时间由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自行安排。

五、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国家总局有关换证的具体要求,对不具备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聘请具有国家资质的中介组织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待符合经营条件,再按程序办理换证手续。整改后仍不符合经营条件的,予以关闭。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