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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青安监〔2006〕49号
转发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经济损失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州(地、市)安监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工作,及时、全面地统计全省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情况,为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供决策依据,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统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06〕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在报送伤亡事故的同时要及时上报直接经济损失数据情况,若当月未统计的,须在下月及时补报。
二、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报送方法与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报送方法一致。
三、海东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在6月底以前完成2005年工矿商贸企业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据情况,并将统计数据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四、各地区、各部门未报、补报的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数据需在6月底完成此项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 系 人:罗玲云
联系电话:0971—6316936 6316927(传真)
附件: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标准
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国家标准GB6721—86)
本标准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1 基本定义
1.1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
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损失。
1.2 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1.3 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2 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2.1 人身伤亡后所指出的费用
2.1.1 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1.2 丧葬及抚恤费用
2.1.3 补助及救济费用
2.1.4 歇工工资
2.2 善后处理费用
2.2.1 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2.2 现场抢救费用
2.2.3 清理现场费用
2.2.4 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2.3 财产损失价值
2.3.1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3.2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 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3.1 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3.2 工作损失价值
3.3 资源损失价值
3.4 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3.5 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
3.6 其他损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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