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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青安监二〔2006〕50号


  

关于印发青海省危险化学品联络员会议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林业局、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工商局、省邮政局、青藏铁路公司、省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省化工设计研究院: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等11个部委局印发的《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安监管危化字[2004]69号)精神,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提高监管效率,按照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络员会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青海省危险化学品联络员会议制度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