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培训考培分离实施意见(试行)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6年5月1日)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2004年第2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2006年第3号令),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制度,完善培训工作管理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相分离的实施意见。 一、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质量的原则,实行培训与考核相分离,以提升安全培训机构培训管理水平,提高培训质量。 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全省除煤矿外特种作业人员、中央驻青及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省各类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考核和颁发辖区内除中央驻青和省属企业、煤矿企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三、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矿监察局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借鉴省外成熟经验,结合我省行业特点,建立全省统一的试题库。 四、凡涉及安全资格的培训,都必须执行培训与考核相分离的制度。各具有安全培训资质的单位,在培训前一周要按程序申报培训计划(见附表一、附表二),培训后,要如实填报被考核人员情况(见附表三、四、五、六)。 五、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矿监察局按照培训机构所报的培训课程内容,运用题库随机抽题进行考试,实际操作考核委托有条件的单位承担。考试结束10日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向培训机构公布成绩。培训机构接到成绩,10日内办理合格学员资格证书。对考试不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安排补考。补考一次仍不合格,重新参加培训。 六、省安全监管局和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其负责的安全培训、考核进行监督管理。审核培训班,监督考试,抽取试题,巡查考场,进行发证验印等工作,并建立考核发证档案,具体事务性工作可授权委托有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对其被考核的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到省局抽取试题,负责监考,进行发证验印工作。 七、考核的范围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培训(含复审)。 八、各培训机构要严格依据国家和省局的有关规定、培训大纲、考核标准组织培训,必须做到统一教材,统一大纲,统一考试,统一发证。 九、各培训机构要建立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全省安全培训考核电子化、网络化申报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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