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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铁锤1月8日在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按照总局党组的安排,下面我讲两个问题。首先简要回顾一下2006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然后就近期有关重点工作谈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毅中同志将作重要讲话,请同志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把握形势、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2006年,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按照总局党组提出的“三个强化、三个严格、四个突破”的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紧紧围绕一个目标、突出抓好三件大事、重点做好十个方面30项工作”的年度工作要点,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强化煤矿安全行政执法,着力推进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深化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强化,积极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开展了扎扎实实、卓有成效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依法履行职责,监察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监察分局按照总局总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紧紧围绕煤矿两个攻坚战,制定并逐级落实监察执法计划;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积极推行异地集中执法、分局交叉监察执法;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严格“三项岗位人员”资格准入。据统计,2006111月份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监察矿井18549处,查处事故隐患26.58万条、按期整改率96.3%,责令停产整顿矿井3544处、提请关闭矿井1144处,实施经济处罚3.97亿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断得到强化,促进了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特别是重点联系的贵州、湖南、四川、黑龙江、河北和重庆6个省(市),2006年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同比减少648人、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减少总量(1192人)的54.2%

  (二)突出工作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新的进展。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的深化,督促各煤矿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以及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瓦斯抽采和监控系统装备联网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2006年全国国有重点煤矿累计抽放瓦斯26.14亿立方米,利用6.15亿立方米、利用率23.5%;低瓦斯煤矿装备监控系统的有11417处、安装率为69.3%;继66个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现监控系统联网后,又有147个产煤县实现了联网。煤矿瓦斯治理效果初步显现,2006年杜绝了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特大瓦斯事故同比减少15起、少死亡841人,分别下降36.6%63.2%;在全国煤矿少死亡总人数中,瓦斯事故就少死亡852人、占1192人的71.5%;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人数的比例,已经由2000年的54%下降到了2006年的27.8%

  (三)强化源头治理,整顿关闭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按照国办转发的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整顿关闭三年规划的通知和11部委局关于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整顿关闭工作目标,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为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第二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省(区、市)已落实关闭矿井计划4861处(其中20062652处、20072209处),已公告1927处关闭矿井名单。2006年全国煤矿事故少死亡的1192人中,乡镇煤矿就少死亡953人、占79.9%,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功不可没。

  (四)搞好检查指导,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有所加强。总局专门召开会议部署了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出了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综合防治措施。以7部委局文件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山东兖矿集团召开了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建设“两型三化矿井、实现两个奋斗目标”的要求,对加强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基础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地及时向省(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并研究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意见,采取措施督促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认真开展查制度、查措施、查漏洞、查隐患活动,努力夯实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五)严肃责任追究,事故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重、特大事故专题汇报制度;强化了对事故调查工作的协调,加快了事故调查进度,提高了按期结案率。2006年前11个月,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查处事故2468起,按期结案率达到94.3%。同时,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针对今年以来一些事故发生后煤矿瞒报、主要责任人员逃逸现象多发的情况,加大了事故查处力度。健全完善了事故分析制度,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下发通报,指导各地充分吸取教训、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总局党组的统一部署,通过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依靠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大力支持,2006年,全国原煤产量高达23.25亿吨、同比增长8.1%,在满足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对煤炭需求的情况下,实现了产量上升,事故总量、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及百万吨死亡率大幅度下降,煤矿安全形势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一是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据调度快报,2006年与2005年比,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减少361起、少死亡1192人,分别下降10.9%20.1%30年来首次降到4800人以下。二是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大幅度下降。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同比减少14起、少死亡267人,分别下降29.8%34.3%;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同比减少5起、少死亡728人,分别下降45.5%75.8%,并杜绝了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恶性事故。三是百万吨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041,同比减少0.770、下降27.4%,是建国以来最低的。

  在此,我代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同志们所付出的不懈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坚定信心、狠抓落实、攻坚克难,进一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在看到工作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煤矿安全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当前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事故总量偏高。与世界先进产煤国家比相关指标仍然比较落后,特别是乡镇煤矿产量仅占全国原煤总产量的38.4%,而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到全国煤矿事故的73%72.3%。二是重大事故多发。2006年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37起、死亡1072人,同比增加29起、多死亡195人,分别上升13.9%22.2%。三是非法、违法生产矿井事故多发。初步统计,无证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矿井发生重大事故40起,死亡185人,约占全国煤矿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17%;在39起特大以上事故中,违法生产矿井发生特大事故22起,死亡427人,分别占56.4%57.5%。四是非生产矿井事故多发。在237起重大事故中,非生产矿井(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矿井)发生87起、死亡428人,分别占36.7%39.9%;在39起特大以上事故中,非生产矿井发生24起、死亡395人,分别占61.5%53.2%。五是重特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共发生重特大未遂事故12起、涉险409人,其中特大未遂事故6起、涉险376人。上述问题,尚需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07年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方针政策的“落实年”,是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攻坚年”。做好2007年的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安全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六届六中全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战略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动力,指明了方向。2007年的煤矿安全工作,要紧紧围绕“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死亡人数,降低百万吨死亡率”的目标,抓好“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两个责任的落实,继续抓好“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三件大事,着力推进煤矿安全监察队伍自身的思想、业务、作风和廉政四项建设,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基本实现国务院《决定》提出的第一阶段目标。

  关于今年的煤矿安全工作,总局党组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作出详细部署。对春节前后及“两会”之前的工作,要着重抓好“七个落实”:

  (一)落实“监察计划”,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监察分局要在认真分析2006年监察执法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职责要求,坚持强化监察、突出重点、尽力而为、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监察执法计划,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年度执法计划要在本月1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审批,各区域监察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未报批的,必须抓紧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辖区内事故多发市(地)、灾害严重煤矿企业作为监察的重点,采取专项监察、解剖式监察和专家会诊等方式,定期分析煤矿重大隐患和事故多发原因,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并督促各地抓好落实。

  (二)落实“十二字”方针,继续深化瓦斯治理。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以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先抽后采”的要求,完善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提高抽采利用率。要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装备监控系统并确保在2007年底前装备到位;要继续推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控系统的联网,健全完善区域技术服务机构,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要把煤矿机电管理尤其是供用电安全纳入瓦斯治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煤矿与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协议,限期淘汰落后供用电设备,并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开展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债项目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辽宁、安徽、重庆、陕西四省(市)相关部门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三年规划”,深入推进整顿关闭。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转发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限期淘汰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16种煤矿;要按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和2007年关闭矿井数量目标计划,进一步落实关闭矿井名单,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春节前要再组织关闭一批。针对部分地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近日即将下发,各地接到后要认真抓好落实。文件特别强调,纳入资源整合的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以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取得采矿证并且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的新建、改扩建矿井的资源;凡是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已关闭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资源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其他已关闭矿井及属于国办《通知》规定16种关闭矿井的资源原则上也不得纳入整合范围。

  (四)落实“指导意见”,努力夯实管理基础。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措施和办法;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继续推进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落实,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进一步研究细化相关配套措施、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严格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核,督促煤矿企业按照4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安全生产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数量,减少入井人数,合理组织、安全高效生产。

  (五)落实准入制度,继续强化源头管理。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大对在建的新建矿井和改扩建矿井“三同时”的监察力度,严格把好安全准入关。要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并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条件滑坡、不再具备规定颁证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积极探索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申报的门槛;督促企业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切实抓好农民工的培训,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

  (六)落实“四不放过”,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继续完善特大事故专题汇报和批复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对于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要依法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督促采取措施切实加以改进,将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严格按规定要求落实到位。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协调,对已到结案期的重特大事故抓紧结案,凡是2006年发生的特大事故,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2月底前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审查批复。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健全完善辖区内煤矿事故定期分析、专题分析、重点分析制度,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及教训,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并结合各自的职能明确煤矿安全工作的阶段性任务。

  (七)落实治理责任,努力消除事故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求,健全完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针对春节前后人员流动大、矿井停产多等情况,要在组织煤矿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在春节前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对重点省(区、市)进行督查。要认真摸清辖区内各类煤矿春节期间的停产情况,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并落实矿井停产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监督煤矿企业加强节日值班及管理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同时要注重抓好煤矿企业春节后恢复生产的检查验收工作,对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并督促及时消除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同志们,元旦刚刚过去,春节即将来临,随后就是“两会”召开。在这段时期,各单位务必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总局党组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再接再厉、扎实工作,细化措施、主动出击,努力为做好全年煤矿安全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赵铁锤1月8日在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按照总局党组的安排,下面我讲两个问题。首先简要回顾一下2006年全国煤矿安全工作,然后就近期有关重点工作谈几点意见,供同志们参考。毅中同志将作重要讲话,请同志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把握形势、突出重点、扎实工作,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2006年,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按照总局党组提出的“三个强化、三个严格、四个突破”的要求,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紧紧围绕一个目标、突出抓好三件大事、重点做好十个方面30项工作”的年度工作要点,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强化煤矿安全行政执法,着力推进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的深化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强化,积极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开展了扎扎实实、卓有成效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

  (一)依法履行职责,监察执法工作不断加强。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监察分局按照总局总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部署,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生产实际,紧紧围绕煤矿两个攻坚战,制定并逐级落实监察执法计划;依法履行国家监察职责,积极推行异地集中执法、分局交叉监察执法;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严格“三项岗位人员”资格准入。据统计,2006111月份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监察矿井18549处,查处事故隐患26.58万条、按期整改率96.3%,责令停产整顿矿井3544处、提请关闭矿井1144处,实施经济处罚3.97亿元。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不断得到强化,促进了煤矿安全状况的稳定好转,特别是重点联系的贵州、湖南、四川、黑龙江、河北和重庆6个省(市),2006年煤矿事故死亡总人数同比减少648人、占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减少总量(1192人)的54.2%

  (二)突出工作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取得新的进展。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的深化,督促各煤矿企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提出的瓦斯治理七项措施,以及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瓦斯抽采和监控系统装备联网等方面不断取得新的进展。2006年全国国有重点煤矿累计抽放瓦斯26.14亿立方米,利用6.15亿立方米、利用率23.5%;低瓦斯煤矿装备监控系统的有11417处、安装率为69.3%;继66个有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实现监控系统联网后,又有147个产煤县实现了联网。煤矿瓦斯治理效果初步显现,2006年杜绝了一次死亡5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特大瓦斯事故同比减少15起、少死亡841人,分别下降36.6%63.2%;在全国煤矿少死亡总人数中,瓦斯事故就少死亡852人、占1192人的71.5%;瓦斯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人数的比例,已经由2000年的54%下降到了2006年的27.8%

  (三)强化源头治理,整顿关闭工作持续深入开展。按照国办转发的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制定整顿关闭三年规划的通知和11部委局关于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整顿关闭工作目标,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加大整顿关闭工作力度,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为打好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第二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各省(区、市)已落实关闭矿井计划4861处(其中20062652处、20072209处),已公告1927处关闭矿井名单。2006年全国煤矿事故少死亡的1192人中,乡镇煤矿就少死亡953人、占79.9%,整顿关闭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功不可没。

  (四)搞好检查指导,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有所加强。总局专门召开会议部署了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提出了防治水“十六字”原则和“五项”综合防治措施。以7部委局文件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山东兖矿集团召开了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提出了建设“两型三化矿井、实现两个奋斗目标”的要求,对加强国有重点煤矿的安全基础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各地及时向省(区、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并研究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意见,采取措施督促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认真开展查制度、查措施、查漏洞、查隐患活动,努力夯实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五)严肃责任追究,事故查处力度不断加大。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一步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行重、特大事故专题汇报制度;强化了对事故调查工作的协调,加快了事故调查进度,提高了按期结案率。2006年前11个月,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共查处事故2468起,按期结案率达到94.3%。同时,高度重视群众举报和社会监督,针对今年以来一些事故发生后煤矿瞒报、主要责任人员逃逸现象多发的情况,加大了事故查处力度。健全完善了事故分析制度,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和教训,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及时下发通报,指导各地充分吸取教训、防范同类事故的发生。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总局党组的统一部署,通过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广大煤矿企业的共同努力,依靠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大力支持,2006年,全国原煤产量高达23.25亿吨、同比增长8.1%,在满足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对煤炭需求的情况下,实现了产量上升,事故总量、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及百万吨死亡率大幅度下降,煤矿安全形势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一是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据调度快报,2006年与2005年比,全国煤矿事故起数减少361起、少死亡1192人,分别下降10.9%20.1%30年来首次降到4800人以下。二是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大幅度下降。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同比减少14起、少死亡267人,分别下降29.8%34.3%;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同比减少5起、少死亡728人,分别下降45.5%75.8%,并杜绝了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恶性事故。三是百万吨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全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2.041,同比减少0.770、下降27.4%,是建国以来最低的。

  在此,我代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同志们所付出的不懈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坚定信心、狠抓落实、攻坚克难,进一步推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在看到工作成效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煤矿安全工作与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当前煤矿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是事故总量偏高。与世界先进产煤国家比相关指标仍然比较落后,特别是乡镇煤矿产量仅占全国原煤总产量的38.4%,而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到全国煤矿事故的73%72.3%。二是重大事故多发。2006年全国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重大事故237起、死亡1072人,同比增加29起、多死亡195人,分别上升13.9%22.2%。三是非法、违法生产矿井事故多发。初步统计,无证非法开采和死灰复燃矿井发生重大事故40起,死亡185人,约占全国煤矿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17%;在39起特大以上事故中,违法生产矿井发生特大事故22起,死亡427人,分别占56.4%57.5%。四是非生产矿井事故多发。在237起重大事故中,非生产矿井(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矿井)发生87起、死亡428人,分别占36.7%39.9%;在39起特大以上事故中,非生产矿井发生24起、死亡395人,分别占61.5%53.2%。五是重特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去年共发生重特大未遂事故12起、涉险409人,其中特大未遂事故6起、涉险376人。上述问题,尚需在下一步的工作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2007年是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一系列方针政策的“落实年”,是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攻坚战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的“攻坚年”。做好2007年的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安全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六届六中全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战略部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动力,指明了方向。2007年的煤矿安全工作,要紧紧围绕“努力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死亡人数,降低百万吨死亡率”的目标,抓好“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两个责任的落实,继续抓好“深化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和加强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三件大事,着力推进煤矿安全监察队伍自身的思想、业务、作风和廉政四项建设,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在煤矿安全生产领域基本实现国务院《决定》提出的第一阶段目标。

  关于今年的煤矿安全工作,总局党组将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作出详细部署。对春节前后及“两会”之前的工作,要着重抓好“七个落实”:

  (一)落实“监察计划”,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区域监察分局要在认真分析2006年监察执法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职责要求,坚持强化监察、突出重点、尽力而为、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的具体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的监察执法计划,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年度执法计划要在本月15日前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审批,各区域监察分局年度执法计划未报批的,必须抓紧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辖区内事故多发市(地)、灾害严重煤矿企业作为监察的重点,采取专项监察、解剖式监察和专家会诊等方式,定期分析煤矿重大隐患和事故多发原因,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并督促各地抓好落实。

  (二)落实“十二字”方针,继续深化瓦斯治理。各地要组织辖区内煤矿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以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和“先抽后采”的要求,完善煤矿瓦斯抽采系统、提高抽采利用率。要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规定,督促辖区内所有煤矿装备监控系统并确保在2007年底前装备到位;要继续推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监控系统的联网,健全完善区域技术服务机构,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要把煤矿机电管理尤其是供用电安全纳入瓦斯治理的重要内容,进一步规范煤矿与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协议,限期淘汰落后供用电设备,并加强供用电安全管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开展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国债项目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辽宁、安徽、重庆、陕西四省(市)相关部门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做好相关工作。

  (三)落实“三年规划”,深入推进整顿关闭。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办转发12部委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限期淘汰不符合煤炭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16种煤矿;要按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三年规划和2007年关闭矿井数量目标计划,进一步落实关闭矿井名单,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春节前要再组织关闭一批。针对部分地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国土资源部正在研究起草《关于进一步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通知》,近日即将下发,各地接到后要认真抓好落实。文件特别强调,纳入资源整合的必须是证照齐全的合法生产矿井,以及经有关部门核准、取得采矿证并且安全设施设计通过审查的新建、改扩建矿井的资源;凡是煤炭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已关闭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矿井的资源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其他已关闭矿井及属于国办《通知》规定16种关闭矿井的资源原则上也不得纳入整合范围。

  (四)落实“指导意见”,努力夯实管理基础。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措施和办法;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指导,继续推进七部委局《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全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落实,督促指导煤矿企业进一步研究细化相关配套措施、完善制度、加强管理。要严格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结果的审核,督促煤矿企业按照4部委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安全生产要求,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数量,减少入井人数,合理组织、安全高效生产。

  (五)落实准入制度,继续强化源头管理。要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加大对在建的新建矿井和改扩建矿井“三同时”的监察力度,严格把好安全准入关。要强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审制度,并加强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矿的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条件滑坡、不再具备规定颁证条件的,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积极探索提高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申报的门槛;督促企业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切实抓好农民工的培训,严格从业人员的资格准入。

  (六)落实“四不放过”,严肃追究事故责任。要继续完善特大事故专题汇报和批复制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要协同相关部门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对于事故责任追究不落实的,要依法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督促采取措施切实加以改进,将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严格按规定要求落实到位。加强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协调,对已到结案期的重特大事故抓紧结案,凡是2006年发生的特大事故,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2月底前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审查批复。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健全完善辖区内煤矿事故定期分析、专题分析、重点分析制度,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及教训,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并结合各自的职能明确煤矿安全工作的阶段性任务。

  (七)落实治理责任,努力消除事故隐患。要督促煤矿企业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要求,健全完善由煤矿主要负责人负责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针对春节前后人员流动大、矿井停产多等情况,要在组织煤矿企业开展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在春节前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对重点省(区、市)进行督查。要认真摸清辖区内各类煤矿春节期间的停产情况,督促煤矿企业制定并落实矿井停产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监督煤矿企业加强节日值班及管理工作,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同时要注重抓好煤矿企业春节后恢复生产的检查验收工作,对不具备恢复生产条件的,要坚决停产整顿,并督促及时消除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同志们,元旦刚刚过去,春节即将来临,随后就是“两会”召开。在这段时期,各单位务必认真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做好200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总局党组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再接再厉、扎实工作,细化措施、主动出击,努力为做好全年煤矿安全工作开好局、起好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