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通知》(安监总调度[2007]120号)、《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3号)和《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0号)、《青海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为加强和改进全省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工作,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以及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就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工作规定如下:
一、 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等级
(一) 特别重大事故
1、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 重大事故
1. 一次造成10-29人(含10人)死亡;
2. 一次造成50-9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 一次造成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
(三) 较大事故
1、一次造成3-9人(含3人)死亡;
2、一次造成10-4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四) 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2人死亡;
2、一次造成1-9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3、一次造成100万元-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范围
(一)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二)各类非法生产经营事故(指相关合法证件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事故);
(三)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各类事故。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内容及时限
(一)调度快报
对全省境内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调度快报制度(快报式样见附件),原事故快报制度废止。
1、调度快报的事故范围
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各行业领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较大以上涉险事故,事故性质暂时不清的较大及以上事故。
2、调度快报的程序和时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中央驻青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属调度快报事故范围的,须在2小时内以《生产安全事故调度快报》和《生产安全事故调度快报表》逐级上报至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对事故情况暂时不清的,可先报送事故概况,并及时跟踪或有新情况续报。中央驻青和省管企业发生事故后,除按照上述要求报告事故外,中央驻青还应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省管企业报省国资委。
省国资委、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电力公司、青藏铁路公司、民航青海安全监管办和水利水电建设单位(业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调度快报后,要在2小时内以《生产安全事故调度快报》形式报送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及省政府应急办。
考虑到我省区域面积大,交通和通信不便,为准确、及时掌握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负责人在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报告的同时,应同时迳报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接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并赶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处理的同时,应及时将事故情况续报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
3、调度快报的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事故发生地[州、地(市)、县、乡(镇)];
——发生事故的单位名称、经济类型(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和集体控股、民营和民营控股以及合资、外资等);
——事故类型(按照各行业和领域的事故类型报告);
——生产规模和能力(设计、核定);
——发生事故单位的安全评估等级和持有证件情况;
——发生事故的车辆、船舶、飞行器、容器等牌号、名称及核载、实载情况;
——事故简要情况(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事故现场总人数和伤亡(死亡、失踪、被困、轻伤、重伤、急性工业中毒等);
——初步估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抢救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事故现场抢险指挥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二)统计月报
1、统计月报的范围和内容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统计月报的范围为全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其中:火灾、道路和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飞行、农业机械、渔业船舶等事故由其主管部门(单位)统计,每月报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统计内容为生产安全事故基本情况(《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A、B、C、D表,见附件),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单位地址、事故死亡、事故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事故类别等情况。
2、统计月报时限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省级有关部门(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A、B、C、D表的要求,将上月截止25日的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报送至省安全监管局汇总后,于每月6日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四、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质量
(一)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中央驻青单位是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要认真研究制订有效措施,保证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的2小时内,向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报告符合《条例》要求的事故信息。
(二)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中央驻青单位要加强值班工作,切实做到值守应急岗位每天24小时在岗值班不间断,节假日白天领导干部到岗带班。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和信息编写能力。
(三)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中央驻青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保证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人员集结迅速、信息快速传递。
(四)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中央驻青单位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基础资料数据库,掌握重点行业和领域中的重点企业基本情况并及时更新。
(五)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中央驻青单位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报告后,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与抢险指挥部负责人建立密切联系,调度、复核事故详情,并尽快向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报告最新情况。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的几个问题
(一)有关以高等级事故因素为先确定事故等级
一起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和直接经济损失如同时符合2个以上事故等级的,在总体事故统计时,以最高事故等级为先进行统计。
(二)关于事故等级的变化调整
由于事故造成的死亡、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发生变动,导致事故等级出现变化的,要按照《条例》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事故等级调整。
(三)有关事故报告项目的界定标准
重伤。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具体是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急性工业中毒。参照《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1993年9月17日),“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毒物、有害气体,一次或短期内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入院治疗的列入急性工业中毒事故统计。
直接经济损失。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善后处理、事故救援、事故处理所支出的费用和财产损失价值等合计,具体统计范围包括以下几项: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1)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2)丧葬及抚恤费用
(3)补助及救济费用
(4)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1)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2)现场抢救费用
(3)清理现场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四)关于严格事故性质的界定
要严格事故性质的界定,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要先按要求及时快报,经事故调查认定为非生产安全事故,要及时向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写出书面报告,在没有明确批复之前,必须进入统计。
(五)事故报告值守应急电话
电话:0971—6136310(白天)、6165129(夜晚)
传真:0971—6138615(白天)、6100653(夜晚)
六、其他
(一)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及中央驻青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条例》精神,高度重视,落实责任,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细化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报告制度,确保调度统计报告的的准确、及时和可靠。
(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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