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我们
首页|组织机构|政务公开|法律法规|领导讲话|安委会动态|伤亡事故|煤矿监察|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安全|相关下载
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许可|应急救援|安全科技|行政执法|专项整治|三同时审查|会议报道|资格管理|安全专家|党建纪检|办事指南
现在还没有满足条件的图片新闻,请添加。
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新闻内容

     青海省气象局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民航西宁空中交通管理站

  

 

 

 

 

 

 

 

 

 

青气发〔2007〕1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气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省民用机场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气象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气发〔2006〕184号)精神,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发生,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加强协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安全监管、

民航空管等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认真贯彻实施《通

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青海省气象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等相关法规、规章,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建立施放气球活动巡查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规施放气球行为,履行好对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以及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安全综合监督管理职责,配合气象等部门对施放气球活动进行监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机场净空保护障碍物限制图提供给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明确气球禁放区域及有关限制条件。民航空管部门要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工作,机场禁放区域内原则上不允许施放升空气球,若系留气球在施放过程中发生失控等意外情况,气球施放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民航空管部门;民航空管部门若在禁放区域内发现升空气球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

二、严格实施施放气球行政审批

对于申请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各州、地、市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审查其必须具备的条件,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对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的单位,各州、地、市气象主管机构要通过年检和日常安全检查等手段严格监督其资质条件的保持情况。省和州、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州、地、市气象主管机构和民航空管部门要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审批工作,建立健全施放气球活动的联审机制,规范审批程序和流程,严格审查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及其他安全条件等,对不符合条件的施放活动一律不得批准;要严禁审批手持氢气球的施放活动;对于载人系留气球等超出《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范围的气球,一律不予受理;对于需要借助机械装置的巨型气球一般不予批准,如在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中确需施放此类气球的,除按正常程序审批外,还应从严审查施放气球单位和活动组织单位的安全保障力量和措施,并加强现场监管力度,确保施放气球活动的安全。各单位内设行政监察机构要加大对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力度,严肃查处行政许可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三、积极采取措施保障施放气球安全

为切实减少意外脱离的系留气球对航空飞行安全的威胁,施放气球活动单位必须在其所施放的系留气球上加装性能可靠的快速放气装置。为避免气球落地后发生爆炸伤人事故,在人员密集地区施放的系留气球除按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规定加装快速放气装置外,还应提倡以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气球的填充物。同时,对于在其他地区施放的系留气球,也要提倡以惰性气体取代氢气等易燃易爆气体作为各类气球的填充物,以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

四、严肃查处非法施放气球活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空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施放气球联合安全检查和重大非几法案件协查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非法施放气球活动。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强化执法人员培训,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落实执法办案经费。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无资质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施放气球活动、施放系留气球未指定具有施放气球资格的人员值守等行为要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青海省气象条例》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空管等部门要利用各种条件和形式,加大对全社会的宣传力度,特别是对违反规定施放气球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进行宣传。同时,各有关单位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特别是施放气球作业单位要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对施放气球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一旦出现气球爆炸或意外脱离一等事故,各有关单位应迅速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并快速、及时通报有关情况,使事故得到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

 

  

                                      二00七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