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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培训考培

分离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意见

 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20号令)和《青海省安全生产培训考培分离实施意见(试行)》(青安监科[2006]41号),针对我省安全培训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就《青海省安全生产培训考培分离实施意见(试行)》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计划审批

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向省安全监管局申报的培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培训计划审批表(附件1)。

(二)教学计划安排表(附件2)。培训内容、课时等应按照《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严格落实,课时安排请参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课时及内容要求》(附件14)执行,不得随意减少课时或加班加点赶进度,影响培训效果。

(三)师资证明。需提交授课教师资格证复印件,不得安排未经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执教。

(四)教材保障。应统一使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推荐的教材实施培训,并保证参训人员教材持有率达到100%。教材征订由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以下简称“省宣教中心”)负责,培训机构在审批计划时按需领取,费用每季度核算一次。

凡是要素不全、内容不符、课时不够、教材不落实或不按规定时限申报的计划,一律不予批准。

二、培训管理

各级培训机构应当在资质界定的范围内,按照培训大纲要求和培训计划,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严谨务实的态度,依法组织培训。

(一)《培训计划审批表》和《教学计划安排表》应在开班时向所有参训人员公布,并在培训地点醒目处张贴。

(二)培训机构不得擅自更改培训计划或调整课程,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计划或调整课程的,必须事先征得省安全监管局同意。

(三)培训机构应督促授课教师认真备课,不断完善和充实讲义,教学方式要灵活,教学内容要有针对性,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尽量制作电子课件进行授课,每名教师在授课完毕后,培训机构应组织所有参训人员填写《教学质量评估表》(附件3)。

(四)对参训人员要加强管理,认真落实考勤制度。每次课前应由参训人员本人填写《安全生产培训签到表》(附件4),迟到、早退、旷课累计超过3学时的,取消考试资格。

(五)培训完毕后,培训机构要认真总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填写《安全生产培训小结》(附件5)。

(六)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安全培训过程加强监督,对问题较多的培训班,应责令其停课整顿。

(七)培训机构应在每年年末对全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制定次年培训计划。

三、考核管理

安全培训的考核管理要遵循“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其资格考核任务由省宣教中心承担。

(一)培训机构应在考试前一周向省宣教中心提交《培训计划审批表》和《教学计划安排表》,省宣教中心根据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结合参训人员层次和从业单位的行业特点准备试题,试题分AB卷,由省安全监管局从中确定一套作为考试用卷。省宣教中心在考试前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制、密封。所有接触试卷的人员应对试卷内容严格保密,如有泄题、漏题发生,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监考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维持考场秩序,认真核对应试人员的准考证等身份证明,并如实填写《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记录》(附件6),省宣教中心组织的培训班,原则上由省安全监管局派人参与监考,其他机构组织的培训,由省宣教中心负责考核,省安全监管局随机抽查。

(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职业技术等级资格证》的,可免考实际操作。

(四)试卷批阅完毕后,由省宣教中心统一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五)初次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培训机构应负责再培训,再培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六)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第一周的周三为全省安全资格考试补考日,培训机构应提前两周向省宣教中心提出补考申请(必须附初次培训、考核资料),补考地点由省宣教中心确定。

四、办证

省宣教中心应在考试结束10日内,向培训机构公布成绩,并督促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合格学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培训机构在办理证书时应按照参训人员类别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并提交宣教中心初审,其中: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办理资格证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

1.《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档案表》(附件7);

2.《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发证(复训)登记表》

(附件8);

     3.《课堂教学评估表》(附件3

     4.《安全生产培训签到表》(附件4);

     5.《安全生产培训小结》(附件5

     6.《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记录》(附件6);

     7.《青海省安全生产资格证办理汇总表》(附件13);

     (二)特种作业人员办理安全资格操作证(复审)需

要提交的资料包括: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档案表》(附件9);

2.《特种作业人员身体条件证明表》(附件10);

3.《特种作业人员发证登记表》(附件11);

4.《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登记表》(附件12);

5.《课堂教学评估表》(附件3

     6.《安全生产培训签到表》(附件4);

7.《安全生产培训小结》(附件5

8.《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记录》(附件6);

9.《青海省安全生产资格证办理汇总表》(附件13);

省宣教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相关资料和学员试卷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批。并负责证书制作工作。

补考合格人员资格证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最后一周集中办理,资格证有效期从办证之日算起。

资格证有效期满后,按复审要求参加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由原发证机关给予换证。

资格证遗失的,要登报申明,经省宣教中心核实后,由原发证机关给予补办。

五、复审(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有效期为三年,每年进行一次复训,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运单位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不按要求参加复训的,资格证一律作废。

六、收费

培训机构和考核单位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结合省情、社情和当地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按照行业自律价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合理收费。

收费标准一经国家总局或有关价格管理部门核定,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进行收费。

补考可适当收取费用。

七、归档

培训机构应以班(期)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并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归档的内容包括:

(一)授课教师的讲义。

(二)以上涉及的所有附件(可复印)。

(三)《培训计划审批表》、《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记录》和《青海省安全生产资格证办理汇总表》原件在省安全监管局科教处备案。

 

附件下载:

1.  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审批表

2.  教学计划安排表

3.  教学质量评估表

4.  安全生产培训签到表

5.  安全生产培训小结

6.  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监考记录表

7.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档案表

8.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发证(复训)登记表

9.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档案表

10.    特种行业安全操作人员身体条件证明表

11.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登记表

12.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复审登记表

13.    安全生产资格证办理汇总表

14.    各类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课时及内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