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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08年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班计划的通知

 


                   青安监科〔200812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为不断提高全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业务水平,普及农民工安全常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等,2008年省安全监管局决定组织举办县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等六类培训班。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落实,积极选送人员参加。

一、县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讨班

举办2期,学制10天(其中外地考察学习7天),地点另行安排,时间分别为4月、10月。培训对象为县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和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局长(科教处与省委组织部干教处、省行政学院培训部协调,科教处组织实施)。

二、新近出台的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条例宣贯班

举办2期,学制3天,时间分别为6月、12月。培训对象按照2007年下半年和2008年出台的相关法规、条例适用范围确定(科教处指导,宣教中心承办)。

三、专题业务培训班

(一)安全监管人员实务班。举办2期,学制3天,时间为5月,培训对象为各州(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具体从事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科教处指导,宣教中心承办)。

(二)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3天,时间为7月。培训对象为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科教处指导,宣教中心承办)。

(三)金属非金属矿山专题业务培训班。举办3期,学制4天,时间分别为3月、8月、9月。培训对象为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业务人员(安监一处业务指导,宣教中心承办)。

(四)危险化学品专题业务培训班。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随机安排(安监二处业务指导)。

(五)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登记工作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3天,时间为2月。培训对象为各州(地、市)、县安全监管部门、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负责重大危险源监管的人员(指导处业务指导,宣教中心承办)。

(六)应急救援管理人员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3天,时间为9月。培训对象为各州(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应急救援工作的人员(指导处业务指导,宣教中心承办)。

(七)应急救援队伍培训班。举办2期,学制3天,时间为5月。培训对象为2007年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涉及单位的救护队员(指导处业务指导,宣教中心承办)。

(八)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培训班。举办2期,学制3天,时间为7月。培训对象为各州(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监管人员、中央驻青及省管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专职管理人员和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科教处业务指导,宣教中心承办)。

  四、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研讨班

  举办1期,学制10天(其中外地考察学习7天),时间为9月,地点另行安排。培训对象为三、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科教处组织)。

五、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3天,时间为11月。培训对象为2006年获准注册人员(科教处业务指导,宣教中心承办)。

(二)安全评价师继续教育培训班。举办1期,学制3天,时间为12月份。培训对象为持有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证书,有效期至20081231日期满的人员(科教处联系具有安全评价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实施)。

六、农民工安全培训

    协调劳动、农业、建设、总工会等部门,加强对农民工安全常识、安全技能的培训工作。一是重点组织高危行业新录用农民工的培训;二是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民工,在其岗前培训中增加安全基本常识、安全技能方面的内容,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三是组织安全生产专家编写通俗易懂的农民工培训教材,并将其列入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民工的培训内容中。        

 

 

 

                                                                          〇〇八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