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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暂扣海北州门源县瓜拉第一煤矿等10处矿井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青煤安监察〔200817

 

各产煤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下发后,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相继组成了煤矿安全检查组,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海北州、海西州人民政府分别向省人民政府上报了煤矿安全专项检查总体情况。在此基础上,我局就贯彻省政府《紧急通知》精神以青煤安监察〔20089号文提出了整改意见,并结合各地区专项检查情况进行了专题研究,现针对问题较为突出的矿井,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处理。

  一、海北州门源县瓜拉第一煤矿、人头沟煤矿、宁缠煤矿一号井、宁缠煤矿贡玛井、宁缠三矿、宁缠四矿、宁缠五矿等7处矿井采矿许可证过期;海西州大柴旦行委大头羊煤矿东柴旦分矿,其企业性质和主要负责人已变更,违反煤矿安全监察指令,不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手续;海西州鱼卡煤矿自发生“1·25”事故后,长期停产,不具备煤炭生产基本条件;海西州马海农工商公司老高泉北露天煤矿证照主要负责人名称与实际主要负责人不一致,越界开采,超能力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833日起暂扣以上10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凡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不得从事任何生产活动。企业要求返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按相关规定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返还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按资源整合的规定和要求办理。

三、海北州门源县瓜拉二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必须停止一切生产活动。

四、请海北州、海西州安全监管局立即将本决定送达各相关企业,并收回暂扣矿井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交由我局统一管理。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