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县宁缠第三煤矿“12·12”较大
透水生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受到严肃处理
2007 年12月12日14时30分左右,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宁缠第三煤矿西采区3565水平运输巷道联络巷发生一起较大透水生产安全事故,造成6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50万元。事发后,门源县政府立即组织抢险救援,青海煤监局会同青海省安全监管局、省监察厅、省经委、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省检察院和海北州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了全面调查,查清了事故经过、原因和责任,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
经研究,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以《关于青海省海北州门源县宁缠第三煤矿“12·12”较大透水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决定的通知》(青煤安监事〔2008〕19号)文对该起事故作出结案处理决定,2名事故责任人员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3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受到行政处分,州、县政府有关部门被通报批评,并向海北州和门源县政府做出深刻检查。同时,对事故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给予了行政罚款处罚,共计罚款54.6万元。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青海煤监局要求海北州人民政府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力度,督促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煤矿企业的监督管理,提升煤矿生产规模,提高装备水平,加大安全设施的投入,认真落实矿井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各项技术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防范各类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迅速扭转辖区内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不利局面,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二○○八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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