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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安监一〔200834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青海省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年三月三

 

 

青海省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19号)要求,按照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为扎实有效地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专项整治工作,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各项活动;突出重点地区,深化专项整治;强化两个主体,落实治理责任;加强源头治本,严格市场准入;夯实监管基础,提升保障能力。通过专项整治,坚决取缔非法矿山,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和尾矿库,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从整体上提高矿山安全素质和防御灾害的能力,以降低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在强化非煤矿山和尾矿库企业安全基础工作上有新突破。

二、重点整治地区

针对我省非煤矿山分布和实际,2008年重点整治地区是:金属矿山重点整治海西州都兰县、乌兰县,海北州祁连县;非金属矿山重点整治海东地区民和县、互助县和乐都县,西宁市湟中县;尾矿库重点整治都兰县、乌兰县、格尔木市、祁连县。

三、主要整治内容

(一)清理整治长期非法生产、无证生产(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履行“三同时”,各级相关部门批准(备案)手续不全,采矿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矿山企业,以及长期试生产运行和以采代探、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

(二)狠抓矿山企业的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配齐技术人员,强化员工教育,加强应急救援。井工矿山重点治理采掘系统、提升运输系统、防排水系统、通讯联络、机械通风、安全出口等方面的安全隐患。露天矿山重点治理台阶高度、平面宽度、边坡稳定、排土场等方面的安全隐患。

(三)深入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依法关闭非法生产的尾矿库企业。整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禁采区的尾矿库;影响河道、公路、铁路安全的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防洪防排水设施缺陷、坝体裂缝滑坡、超量储存或超期服役产生垮坝险情的尾矿库。

(四)加强采石场的安全监督管理,推广露天矿山中深孔爆破技术。重点治理长期非法生产、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安全生产条件差、未执行“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原则、未形成自上而下或分层台阶式开采、阶段(台阶)高度不符合规程要求的采石场。

(五)以减少事故总量、遏制较大事故为目标,深入开展重点地区、重点项目的专项整治。同时,将2007年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地区作为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每一起安全生产事故。

四、方法步骤

(一)学习宣传和隐患排查阶段(2-4月)

1、加强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认真学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把督促和检查矿山企业学习贯彻指导意见情况,作为今年隐患排查治理的主要内容之一,从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加强培训、配齐工程技术人员、实施标准化规范入手,落实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

2、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学习好安全标准化规程及规范,提高认识,广泛宣传,明确职责,狠抓落实。组织开展安全标准化摸排工作,成立组织领导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做好阶段划分,明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实施安全标准化建设的矿山企业,并抓好贯彻落实。

3、排查长期非法生产的非煤矿山。一季度,各地区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对长期非法生产、不执行“三同时”的非煤矿山进行重点排查清理。采取省安全监管局专项督查,州、县安全监管部门专项检查、派人蹲点清理的方法,认真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对未执行“三同时”和未完善相关手续的,及时下达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指令书,并做好监督检查和复产验收工作。

4、加强开工生产前的安全检查。要结合开工生产前的安全检查验收,认真检查,严格把关。对取证矿山降低安全生产标准,减少安全投入,基础设施薄弱,安全管理混乱的,要限期予以整改。对取证矿山资料不全,未执行“三同时”的,要限期整改和补充完善。对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一律暂扣安全许可证。

5、扎实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各地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要加大对高陡边坡、一面坡开采、大型采空区、炸药库、排土场等重大危险源点的排查力度。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区分性质和程度,制订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6、井工矿山强制建立机械通风系统。要做好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登记建档、重点跟踪工作,督促矿山企业认真落实责任制,配备必要的测风、测尘仪器,坚持通风报表制度,定期开展通风专项检查。开工生产验收中,对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系统不合理的,要一律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

7、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继续深入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重点从立项、设计、施工、安全“三同时”审查等重要环节全面排查;尾矿库企业要重点对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排渗设施等未满足设计与规程要求的隐患,坝体外坡坡比未满足设计要求,存在沉陷、裂缝、滑坡、冲沟等隐患,滩顶高程未满足生产、防汛渡汛等隐患,应急预案、物资器材准备等方面的隐患进行排查。3月份,凡是未执行安全“三同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下达限期整改指令。

(二)贯彻落实和隐患治理阶段(5-9月)

1、加强矿山安全基础管理工作。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监督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步逐项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和各岗位;检查督促矿山建立完善和贯彻14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加强地下采空区、露天矿山排土场和边坡等的技术管理工作。

2、强制建立机械通风系统。要结合第一阶段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监督矿山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合理安装主扇和局扇,落实风速、风量、风质的相关规定。对整改后仍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下达停产整顿通知书,1130前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的,一律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加强露天矿山的隐患治理。关闭那些规模小、安全投入不足、安全管理混乱、安全设施设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采石场。要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要求,落实自上而下或分层台阶式开采,严格台阶高度、边坡角度,对露天边坡稳定性进行定期监测。推进中小型采石场的规模化、机械化开采,督促有条件的矿山应用中深孔爆破技术,鼓励由专业化爆破公司实施中深孔爆破设计、现场技术指导等技术服务。

4、配合做好矿业秩序整顿。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加强对已列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要依法予以查处;整合后的矿山必须按照新建矿山的要求,履行“三同时”等相关手续,严格审核,认真把关,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5、加大尾矿库隐患治理力度。各地区要监督尾矿库企业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登记造册,落实整改方案、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确定安全度,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和尾矿库防洪能力验算,做好尾矿库管理系统相关数据的补充完善工作。730前,凡未在限期内完成补做设计、项目改(扩)建、竣工验收、提出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等相关手续的,由州、县安全监管部门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总结验收阶段(10月)

隐患排查治理阶段,省安全监管局重点对海西、海北和海东地区的清理整顿非法生产矿山、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专项督查。10月份,省安全监管局组织省、州、县及专家组成检查组,对非煤矿山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督查,总结交流和通报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情况,提出巩固提高阶段的具体要求。适时与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

各州(地、市)、县安全监管局要结合各自实际和专项整治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适时进行检查验收,做到专项整治有组织、有方案、有验收、有总结。

(四)巩固提高阶段(11-12月)

各地区要针对总结验收中发现和提出的问题,督促矿山企业抓好整改落实,有重点的做好复查验收工作。对专项整治问题突出,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暂不能整改的,要认真落实整改责任,制定整改计划,确保我省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上一个新台阶,隐患排查治理取得新突破。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区要从企业管理和政府监管两个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研究2008年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增强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深入基层,深入矿山,指导和帮助矿山企业不断改进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强化专项整治力度,有效遏制较大事故的发生。

(二)形成制度,加强检查。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有效地监督检查、动态交流、信息报告、事故通报等各项制度,每月上报非煤矿山执法统计报表,每季上报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促进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排查安全生产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现场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治理查出的各种安全隐患。通过专项整治工作,强化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的落实,依法实施工伤保险,推行意外伤害保险,严格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深入宣传,强化培训。各地区要重点抓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安全标准化规程及规范的宣传教育,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尾矿库特种作业人员等薄弱环节的教育培训。进一步推进矿山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注重培训质量,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

(四)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及尾矿库重大危险源的摸底排查、申报登记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加大事故技术和管理分析的力度,加强事故定期分析和通报制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请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按照此方案研究制定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和专项整治总结分别于41日和1110日前书面报省安全监管局。

人:马建明

联系电话:09716118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