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督办工作制度
第一条 督办工作是对省委、省政府和局行政的重大决
策与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领导专门批示或特殊交办的事项进行催办落实。它是保证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的有效措施与监督手段。
第二条 督办工作由办公室(综合处)负责,按照业务归口的原则,由各处室具体承办。办公室(综合处)对列入督办的事项,要下发《督办通报》,对督办的事项提出时限要求,明确承办处室,并同承办处室保持联系,随时掌握办理进度和效果,防止漏办和延误。
第三条 督办工作范围
(一)督促检查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局的重大决策、重要
工作部署,要求我局贯彻落实、并要求或按时限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
(二)上级领导和局领导的批示件和其他交办事项的督办;
(三)局务会、局长办公会及局其他重要会议的决议、决定事项的督办;
(四)督促检查省人大、省政协、社会各界以及新闻媒介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问题的议案、建议、批评等办理答复情况等。
第四条 凡批办的督办事项,各承办处室要按时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局领导和办公室(综合处)。到期未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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