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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行政发文代字规定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和两局内部机构设置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办公室(综合处)及其它处室办理的综合性文件,一律以两局统一代字,即:青安监、青煤安监。

二、涉及省安全监管局各处(室)业务方面的文件,代字分别为:青安监办、青安监一、青安监二、青安监指、青安监科。涉及青海煤监局各业务处(室)方面的文件,代字分别为:青煤安监综、青煤安监察、青煤安监事。

三、两局综合性文件及各处(室)业务方面的文件分别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盖章。

四、各处函代字分别为:青安监办函、青安监一函、青安监二函、青安监指函、青安监科函、青煤安监综函、青煤安监察函、青煤安监事函。

五、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的文件,代字为:青安办。以省安委会名义承办的文件,代字为:青安委。

六、除局办公室(综合处)外,局机关各处不得以处名义对外正式行文。即:不得向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擅自审批下达应由局审批下达的事项;如确需与相应的其它机关和单位进行工作联系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七、除以省安委会和省安办名义外,如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应报请省政府批转或由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字样。

八、以上规定如有调整,由办公室(综合处)另行通知。

本规定自41日起执行,原发文代字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