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公文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管理,做好机关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
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两局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衡量机关工作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各处室必须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注重效用,精益求精,注意防止和克服文牍主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秘密。
第四条 两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工的原则。不能以行政名义向党委行文,也不能以党委名义向行政行文。以行政名义行文需党委知道的,可用抄报或抄送形式办理。
第五条 两局机关公文由办公室(综合处)统一收发、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二章 主要文种
第六条 两局机关的主要公文种类有:
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布行政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嘉奖有关单位或人员。
决定:对重要问题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或决策。
公告: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通告: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知:传达上级指示,批转下级文件,转发上级、同级和不相隶属关系部门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
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请示: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
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询问事项。
批复:答复请示事项。
意见: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会议纪要: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函: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印章、成文时间、附注、附件、主题词、抄报送机关、印发日期、印发机关、印制份数等组成。
(一)密级公文应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密级印在文件的右上角。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标明“特急”、“急件”,印在文件右上角。其中,电报应当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字号包括机关代字、年号、顺序号。发文字号用3号仿宋体字,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发文字号一般印在红线上方中央。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四)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标明发文机关和公文种类,为2号小标宋体字;主送机关在标题下空1行,左侧顶格,用3号仿宋体字;正文为3号仿宋体字,正文中的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五)公文附件应在正文末尾、落款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
(六)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1行内。
(七)主题词、抄报、报送单位及印发日期和机关印在文件末尾。“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居左顶格标识,后标全角冒号;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词目之间空1字。发、送机关在主题词下1行;左右各空1字,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及日期用3号仿宋体字,印发机关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
(八)请示类公文,发文字号应印在红线左上方,居左空一字;在公文红线的右上方(面视方向)注明签发人,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发人用3号仿宋体字,姓名用楷体字;同时,要在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识附注。
(九)联合发文时,应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边。会签时由主办机关先审签。
(十)公文用纸为A4型纸,一律在左侧装订。
第四章 办文程序
第八条 机关办文的程序包括:
(一)收文为签收、登记、编号、分批、呈批、办理、清退、归档等。
(二)发文为起草、核稿、呈批、编号、登记、打印、校对、用印、分发、传递、立卷和归档等。
第十九条 收文办理:
(一)签收:签收文件要逐件清点,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发文机关查询。同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登记文件要将密级、缓急时限、发文字号、标题、来文单位、件数、收文时间、处理情况逐项登记和编号。紧急件随收随处理,一般文件也要在当天登记处理。
(三)分批:收文由综合处主管负责人统一分批。
(四)呈批:综合处主管负责人统一分批后,及时呈请局领导批阅。
(五)办理:需办理和传阅的文件由综合处统一登记,与承办(传阅)处室按照《批办(传阅)文件登记表》办理交接手续后,承办(传阅)处室应及时办理和传阅。办理和传阅的文件不得滞留,传阅类文件不得超过2天,办理类文件不得超过1周。办理周期较长的,文件材料应先行归档,办理过程中使用复印件。
(六)催办:综合处应严格文件传阅催办手续,及时催阅催退催办,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七)翻印:翻印文件要严格控制,并按规定进行审批。翻印文件,须经综合处有关负责人批准。翻印文件要注明翻印处室、份数、时间。绝密文件、密码电报不准翻印、复印、传抄。
(八)清退:承办(传阅)处室按照办理程序办理后,应按照要求及时清退综合处文件管理人员,清退时必须直接与管理人员按照《批办(传阅)文件登记表》中的文件名称、份数进行,并经核实无误后,签字认可,管理人员不在时,不得将文件随意放置,否则文件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办处室负责。
第九条 发文的办理
(一)拟稿
1、起草文件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情况,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和标准,完整准确地体现领导意图。要求重点突出,观念鲜明,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言简意赅,时间、地点、数据、引文都要准确。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正确,文种要正确无误。
2、起草文件实行分级负责制,拟稿、核稿、审签都要层层把关。
3、起草文件一律用局文稿纸,以便于存档。
4、拟稿人应注明处室名称和姓名。
(二)核稿
(1)凡处室代局起草的文件,首先由处室负责人严格把关,审核签名后,送办公室(综合处)有关负责人核稿。
(2)办公室(综合处)有关负责人复核签署意见后,送局领导审签。不符合要求的,综合处可退回有关处室重新草拟。
(3)起草文件涉及其他处室或部门的事项,要事先协商和征求意见。
(三)签发
1、凡以局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由局领导审签。
2、联合行文由局主办的,按程序局先审签,然后会签。外单位主办需局会签的,由有关处室负责核稿,再由办公室(综合处)复核后送局领导签发。
3、局领导签发后,由发文处室到办公室(综合处)统一编号、印刷、用印。
(四)分发
文件的交换和邮寄工作由办公室(综合处)负责,发文处室将文件按要求装订和分发后,送办公室(综合处)。发文处室要严格按照发送范围、数量分发,防止漏发误发。主送省委、省政府的公文,请示类25份,需提交会议的30—40份;报告类10—15份;抄送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5—10份。
交换的文件,发文处室应在文件的左上方或信封上注明需交换的单位名称。发往其他单位的文件,书写信封时,务必填写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单位名称,信封不得用订书针封口。
第五章 办文注意事项
第十条 必须根据两局的隶属关系行文,不能越级。不能以个人名义向上报送请示、报告。一般情况下不要将公文送给领导同志个人。
第十一条 请示的公文必须一文一事,只写一个主送单位,不要把请示的问题夹在报告中上报。请示的公文不能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单位。
第十二条 请示和批复要坚持明来明复、密来密复的原则。机密、绝密文件一律经机要渠道传递,不得以普通信件传递。
第十三条 发至各处室的文件,应指定专人负责签收保管,不得丢失,并按规定时间清退。
第十四条 密级类文件要缩小阅知范围,一般在副处级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范围内阅知。
第六章 归 档
第十五条 公文办完后,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办文处室应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三份)送办公室(综合处)。
第十六条 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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