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关心职工,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处理好职工 工作与生活的关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职工带薪休假意见的通知》(青 政办〔2004〕35号)精神,结合两局工作实际,制定职工带薪休假制度。
一、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的范围和条件
两局正式职工,凡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一次。
二、职工带薪年休假时间
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每年可休假20天;工作年限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每年可休假25天。
以上休假时间不包括假期内的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其他人员的带薪年休假待遇
(一)新录用到两局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不享受休假,试用期满后的次年安排休假。
(二)调动工作的职工、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年度内已在原单位享受了休假的,当年不再安排休假。未休过假的,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休假。
(三)符合国务院国发〔1981〕36号和省政府青政〔1981〕282号文件规定享受探亲的工作人员,如本人自愿,可将当年的休假和探亲假合并使用,并按两种假期规定的实际天数休假。
四、带薪年休假的其他规定
(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按年度计算,一年一次,不得跨年度使用。
(二)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超过一个月,请事假超过15天,旷工超过5天的,不再安排休假,其下次休假待回单位上班后的次年安排。
(三)职工休假期间,享受本单位在岗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
五、带薪年休假的计划、审批及其他事项
(一)各处室要妥善处理好职工休假与工作的关系,结合本处室工作实际,合理安排好职工的休假,于每年年底提出次年的职工休假计划,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在执行中与工作需要发生矛盾时,要以工作为重,及时调整休假计划。
(二)各处(室)负责人的休假原则上不在春节、元旦、五一、十一等长假期间安排。
(三)职工年休假采取个人申请和组织安排相结合的原则,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一般工作人员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处室领导批准,办公室(综合处)备案后方可休假。副处级(含副调研员)干部的休假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办公室(综合处)备案。各处室负责人休假由局长审批。
(四)职工休假前,必须按所在处室负责人要求,将手头主要工作暂时移交。职工休假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停止休假返回工作岗位的,不得拖延,其剩余假期可在以后补休。
(五)职工休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到局办公室(综合处)销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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