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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限时办结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两局机关各处室对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的具体要求。

二、各处室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接待到本处室来办事的人员。

三、对外来办事单位和人员提出的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要本着程序到位,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需要会同其它处室办理的或须请示领导和需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要耐心立即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四、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一)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立即办理;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当天办理,最迟不能超过两天。

(二)对于需要商其它处室办理或会同几个处室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一周内办理完毕。

(三)需要本处室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在一周内办理完毕。

(四)需由职能处室向局领导请示汇报的事项,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五)需要报经省上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具体承担处室负责抓紧落实。

(六)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处室负责人汇报,或由处室负责人向局领导请示。

五、各处室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薄,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

六、未按照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要追究主办人员或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一次性告知制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当事人到两局机关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办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受理的,承办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办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解释清楚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办理的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予受理的理由等。

三、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项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四、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在详细了解事情原由的基础上,及时请示有关部门和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五、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说清,造成当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