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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文印复印管理制度

 

一、打字室负责两局各种文件、材料、报表的文字打印及复印工作

二、文件的打印及复印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打印及复印文稿由打字室工作人员统一登记,经办公室(综合处)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由打字员打印或复印。

三、送交打字室的文稿,必须是定稿的材料,字迹要清楚,稿面整洁。

四、打字员要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心,送交打印的文稿不积压,不拖延,急件急打。打印出的文稿,排版、文字要符合规范要求,版面清晰、整洁、美观。

五、文稿排版完毕,立即通知承办人校对。承办人校对时,必须认真细心,以免文稿印出后发生差错。应校对人责任,需要重新打印的文稿,校对人应说明原因并征得办公室(综合处)同意后方可打印。

六、办公室(综合处)要严格控制对文件、资料的复印(15张以内),非复印不可的也要尽量减少复印份数。严禁复印与工作无关的资料。复印份数在15张以上的一律文印。

七、打字员要树立严格的保密意识,增强保密观念,做到不该说的不说,不该传的不传。

八、打印人员要爱岗敬业,自觉爱护和保养打印、复印设备。要杜绝无关人员随意进入打字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