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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及权利

 

一、职责

(一)宣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指导并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作业场所的安全状况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四)参加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执行“三同时”制度的情况。

(五)监督检查企业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的安全运行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

(六)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工、特种作业人员等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情况,以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持证上岗情况。

(七)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中介组织开展有关业务活动和技术服务的情况。

(八)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情况。

(九)参加并监督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不得在任何企业兼职,在调查处理重大事故时执行回避制度。

(十一)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要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十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权利

(一)有权进入作业场所和事故现场,查阅、摘录和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单位或人员了解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

(二)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就有关问题做出书面解释和说明。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发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紧急险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要求立即中止危险作业,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同时报告局领导。

(四)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五)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有效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挠监察人员的执法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