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
重特大事故及较大事故信息报告暂行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6月1日起实施。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规范重特大事故及较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特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办[2007]123号)和《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50号)、《青海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青政办[2006]1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两局实际,就重特大事故及较大事故信息报告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是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报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信息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是事故信息报告工作的第一责任者。两局在接到较大、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的2小时内,以《生产安全事故调度快报》形式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和省委办公厅及信息处、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应急办报告符合《条例》要求的事故信息。
二、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两局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带领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与抢险指挥部负责人建立密切联系,调度、复核事故详情,并尽快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办公厅及信息处、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应急办报告最新情况。
三、值班人员接到重特大及较大事故的报告后,要立即报告两局领导或节假日带班领导。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或值班人员在工作日上班或节假日及工作日外值班时间,即批请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节假日及工作日外期间包括当日带班的局领导)阅示。
四、通过不同渠道获悉发生重特大和较大事故后,除提前开展相关工作外,应按程序跟踪核查、报告处置。如接到事故举报,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置。
五、值班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对信息要素进行审核,对信息要素不完整的,迅速向有关地区安全监管局跟踪、查核,并实时调度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及时续报。
六、相关业务处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与有关地区安全监管局联系,从专业角度查核事故细节,掌握救援进展情况,及时反映。
七、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两局领导应立即召集办公室(综合处)、安办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召开会议,研究安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在节假日和工作日外,两局领导和办公室(综合处)、安办及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立即赶往局总值班室。以上各处室负责人同时通知本处室相关人员立即到岗。
八、局有关领导在听取事故及抢险救援进展等情况的汇报,电话与现场通话了解情况、指导抢救工作,研究决定派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等有关问题,审改《生产安全事故调度快报》。办公室(综合处)要迅速将局领导的批示、意见传达到相关处室和人员贯彻落实;各有关处室按照局领导的部署分头落实事故应对措施。
十一、接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工作日上班时间交办公室(综合处)登记并按程序运转,其他时间即报告办公室(综合处)负责人批请局领导阅示,并将局领导批示转有关处室落实。
十二、赴事故现场工作组酌情起草事故续报信息,报两局整理上报。相关业务处室要加强事故督导,并酌情起草事故续报信息,商办公室(综合处)上报。
十三、两局和机关各处室参加事故处置的人员必须做到昼夜通讯畅通,确保应急状态下随叫随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