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监局青海煤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以下简称“两局”)编制了《青海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从两局网站(www.qhws.chinasafety.gov.cn)或与两局办公室(综合处)联系查阅《指南》。
一、咨询
两局办公室(综合处)负责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政府信息公开咨询工作,设立咨询电话,告知或指引政府信息获取的途径和方式。
电话:0971—6136310
通信地址:西宁市西关大街57号水电大厦12楼省安全监管局办公室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能、领导分工等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及相关经济政策等;
4、年度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人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月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
5、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职业安全卫生许可,安全培训机构(三、四级)、安全评价机构(乙级)和矿山救护队(三、四级)资质认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操作人员安全资质认可,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6、获得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和变更、吊销、暂扣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7、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情况;
9、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二)公开形式
1、《青海安全生产》内部期刊,查阅咨询电话:0971—6310468;
2、青海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网址为:http://www.qhws.chinasafety.gov.cn;
3、发布公告;
4、召开新闻发布会;
5、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将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不能在第一时间公开的,最迟在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两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两局申请获取。两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两局办公室将逐步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目录,并依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
(二)受理机构
两局在正常工作日的工作时间内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两局办公室(综合处),办公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西关大街57号水电大厦12楼,联系电话:0971—6136310,传真号码:0971—6138615。
(三)申请的提出
申请表可向两局办公室(综合处)申请领取或从两局网站下载。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两局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通过网上发送即可。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两局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2.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现场申请。申请人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两局提交书面申请。
(四)申请的处理
两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两局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的方式和途径;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两局掌握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如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者单位的,告知申请人;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6.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注:依照国家规定标准,适当收取信息检索、传递与复制的成本费。
四、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省政府办公厅行政监察处投诉,电话:0971—8252214。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当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申请人或者第三方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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