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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为加强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以下简称“两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两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四、两局保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

五、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六、两局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由信息产生的处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七、不同处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并征得其他处室同意后报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八、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九、各处室应在政府信息产生时,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并由两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十、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十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两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两局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十二、本制度自2008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