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以下简称“两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适当形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依申请公开是指依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向申请人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目录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
三、主动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一)对社会和群众公开的内容
1、两局内部机构设置、职能、领导分工等情况;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年度工作计划、安全生产“十一五”发展规划及相关经济政策等;
4、年度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十万人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和月度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数据;
5、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许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许可,职业安全卫生许可,安全培训机构(三、四级)、安全评价机构(乙级)和矿山救护队(三、四级)资质认可,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操作人员安全资质认可,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6、获得安全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和变更、吊销、暂扣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
7、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8、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情况;
9、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情况;
10、便民措施,服务承诺;
11、投诉举报电话。
(二)对内部公开的内容
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2、财务收支情况;
3、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情况;
4、大宗物资采购等重大事项;
5、涉及干部职工利益的决定事项;
6、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主动公开的形式
1、青海省安全生产信息网;
2、《青海安全生产》内部期刊;
3、电子屏;
4、公告;
5、新闻发布会;
6、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
7、会议、文件或内部通报。
四、依申请公开内容和形式
(一)申请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网站、信函、传真形式或现场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和提供方式。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部分公开
要求提供的信息含有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四)禁止行为
1、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不予提供的信息,不得用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
2、不得通过与两局有隶属关系或者业务指导等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形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
(五)期限
1、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六)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1、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
2、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印等服务;
3、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印件的,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五、本制度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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