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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省安全监管局、青海煤监局(以下简称两局)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改进工作作风,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两局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二、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属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应追究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务事项或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内容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务事项或信息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对于违反政务公开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按如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但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处室负责人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务公开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由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责任人进行告诫。

  1、个人被告诫的,当年不能被评为任何优秀、先进。

  2、处室被告诫2人次以上的,不能被评为先进处室。该处室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能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务公开制度行为若属于违法违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和个人,要认真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及时反馈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被追究责任的个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通知10日内向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意见。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在接到书面申诉意见后,应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做出裁决意见,下达书面通知。

  六、两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局机关纪委负责两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七、本制度自20083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