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开展安全生产
百日督查专项行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王君局长在4月17日全国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三项”监察工作,4月21日至27日,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在海西州大柴旦地区开展了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第一阶段工作,对4处基建矿井进行了重点监察,对3处生产煤矿进行了隐患排查治理专项监察。
督查组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井下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柴旦区域内的政府和煤矿企业实施了全面督查,检查中共发现隐患29条,下达执法文书12份,行政罚款1万元。
现场督查结束后,督查组召开专题会议,向海西州政府、各产煤县(行委)及煤矿企业通报了督查情况。督查组在充分肯定大柴旦行委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成绩的同时,指出了大柴旦行委和煤矿企业存在的问题,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煤矿企业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督查组发现的问题,地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报青海煤监局。二是各地区要按照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专项行动的要求,结合青海煤监局下发的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工作,准确及时上报各类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做到排查治理信息畅通,隐患查处准确到位。同时大柴旦行委要抓紧安排部署第二阶段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天峻、都兰、茫崖等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要严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凡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弄虚作假,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直接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三是各地区、各单位和各煤矿企业要深刻汲取海西州宽沟煤矿“1·29” 较大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为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创造良好安全环境。四是基建矿井在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要全面落实双回路供电。对凡存在省政府《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中所列“九个一律”和“五个收回”问题的,凡是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的煤矿,必须加大监管力度,做到严防死守,不得从事任何生产活动。五是各地区要切实做好民爆物品的发放、运输、仓储、使用和管理工作,同时,继续按照煤矿复产验收的要求,严格煤矿安全复产验收程序,严把复产验收关,确保验收质量,做到安全生产。六是各地区、各煤矿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全省煤矿改进采煤方法现场会议精神,加快小煤矿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的改革步伐,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提高防范矿井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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