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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煤监局赴大通矿区

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活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0893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青政办〔200826号)精神,按照《青海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和《青海省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方案》,200861617日,青海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经委组成联合执法督查组,对大通县政府、青海煤业集团公司和县属4处小煤矿开展了督查。

督查组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井下检查和询问等多种方式,对大通县政府和煤矿企业实施了全面督查,检查中共发现隐患19条,下达执法文书9份,要求各企业限期整改。

督查结束后,督查组组织召开了西宁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会议,向西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大通县政府及煤矿企业反馈了督查意见,并就开展煤矿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落实百日督查的工作目标、要求、督查重点及督查内容,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煤矿百日安全督查工作,特别是要安排部署好第二阶段隐患排查工作,形成政府领导、部门监督、企业负责、集中排查、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公告制度,对煤矿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一律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并给予经济处罚,必要时实施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并限期整改消号。凡是存在省政府《关于立即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中所列“九个一律”和“五个收回”问题的煤矿,必须坚决停下来。三是建立健全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严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扎实和走过场,凡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弄虚作假,要直接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四是要切实做好民爆物品的发放、运输、仓储、使用和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五是必须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建立矿井 “三条线”的要求,小煤矿必须建立矿井压风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安装提升防坠系统,达到安全生产的要求。六是大通县政府必须督促企业尽快落实煤矿“三项经济政策”,加快小煤矿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的改革步伐,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提高防范矿井灾害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