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州邮政系统“4•09”和海北州门源监狱系统
“4•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受到查处
2008年4月9日12时许,玉树州邮政局驾驶人闹吾驾驶青G·02700号厢式小货车(核载3人,实载4人,包括8个月男婴),自结古镇沿国道214线向囊谦县行驶,当行至214线935KM+200M转弯处时,车辆驶出公路坠下山崖,造成车内3人死亡、1人重伤、车辆严重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2008年4月28日10时50分许,青海省门源县监狱驾驶人马希泉驾驶青C·03616号救护车(核载6人,实载7人)由门源驶往西宁,当行至国道227线达坂山108KM+490M处时,车辆驶出路面翻下38M深的下一盘盘山公路路面,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车辆严重损坏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省委副书记、省长宋秀岩作出重要批示:“福顺同志:最近省内连续发生交通事故,应引起高度重视。请你安排,对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的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做进一步部署,提出明确要求,责任落实到人,确保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节会活动圆满举行”。省委常委、省政府常务副省长徐福顺也作出批示:“再贵、传明、伯让、建青同志:27—28日连续发生三次事故,请引起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宋省长批示和安委会会议精神。要责任到人,有效遏制这个不好的态势。要周密组织,妥善处置,全力救治伤员,细致依法处置善后事宜”。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按照《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公安交警总队督促省监狱管理局和省邮政公司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严肃责任追究,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安全防范措施,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同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查处了玉树州“4•09”和海北州“4•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其中,玉树州“4·09”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追究邮政系统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8人(书面检查8人),共计罚款2万多元;海北州“4·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追究门源监狱系统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的8人(停职检查2人,书面检查6人),共计罚款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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