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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通知

青安监科〔2008106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要求,为加强对注册安全工程师队伍的管理,不断提高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水平,切实做好我省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登记工作,按照省安全监管局《2008年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决定举办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2006年及以前已取得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未参加过继续教育的人员。

  二、教学内容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07]266号),结合我省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特点,重点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管理、事故案例分析;非煤矿山、危化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重大危险源管理和重大事故应急救援与预案编制等。

三、培训时间、地点

  (一)时间安排

  报到时间:8514001800

  培训时间:86日至810

(二)地点:西宁市五四西路虎台二巷16号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七楼。

  四、有关要求

  (一)此次培训班由青海省安全生产宣教中心(国家二级培训资质)具体承办。

  (二)参加培训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请登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www.chinasafety.gov.cn/,在“在线办事/表格下载”栏下载,并按要求打印,贴照片,加盖公章);

   2.执业证(原件);

3.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4.聘用单位出具的本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5.二寸免冠彩照1张(办理继续教育证书用)。

(三)凡不按要求参加本次培训或此前参加过继续教育但未办理延续注册手续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执业资格,今后不得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省安全监管局将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收回执业证书,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四)各有关单位要积极为在本单位执业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创造参加继续教育的条件。   

(五)承办单位要尽快通知培训对象,并认真组织教学,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人:斯琴

  话:0971-6304316(传真)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