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运输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通知
青安监〔2008〕98号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通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建字[2006]157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重要性的认识, 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各交通运输企业按标准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增强企业抗御风险的能力。各级交通部门应将交通运输企业存储足额的风险抵押金作为办理营运证年检、延续手续的前置条件。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企业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核定企业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指定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保证风险抵押金足额存储、专款专用,防止挪用。
三、各级安全监管、交通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风险抵押金存储机制,认真研究解决制约交通运输企业存储风险抵押金的突出问题,确保交通运输企业在2008年10月底前按核定标准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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