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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工作的通知

 青安监指[2008]109


 

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水务局,各相关企业: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业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执行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一些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未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制安全专篇,未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编制安全评价报告书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报告书和安全设施设计未报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和备案;部分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时,未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编制安全专篇或未将已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专篇和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和审查;部分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总体竣工验收前,未向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就投入使用,导致建设项目完工后,安全设施不完善。由于建设项目未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致使建设项目在施工和投入运行过程中存在很多安全隐患,甚至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设备损坏,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规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青政办〔20087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强化和规范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已经竣工运行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安全监管、建设、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意见》(青政办〔200877号)的要求,强化对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管。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至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要认真执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职权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否则主体工程不得开工建设;在建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建设施工中如需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调整更改,必须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省电力行业协会和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开展全省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已经竣工运行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评估和专家审查工作。凡是省级立项的、跨地区建设的、单机装机容量在500KW以上的必须进行安全评价工作。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力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工作;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验收;对于已开工建设未做安全预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应补做安全预评价;对于已竣工投产未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执行的,必须对其安全现状立即进行综合评价(安全现状评价),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必须限期整改到位。

三、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建设、水利等部门应将电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电力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加强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和贸易等行业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的通知》(青安监指[2007]34号)规定,加强对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电力行业做好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审查和备案工作,逐级把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安全预评价、初步设计和竣工验收关。发现未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项目,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建设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并依法予以经济处罚,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责任。

五、项目建设单位要提高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家和省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备案和验收程序,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建设项目本质安全。

请各州(地、市)发改委、经贸委、安全监管局、建设局、水务局及时将此通知转发给各县(区、市)发改委、经贸委、安全监管局、建设局、水务局;请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及时将此通知转发给辖区内各相关电力企业。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建设厅      青海省水利厅

 

      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