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齐天化肥有限公司“6.12”
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青安监二〔2008〕113号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齐天化肥有限公司“6.12”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危化[2008]1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要认真汲取云南省昆明市安宁齐天化肥有限公司“6.12”硫化氢中毒事故教训,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大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力度。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的相关规定,进行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要以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活动为契机,按照省局《关于印发青海省深入开展化工生产经营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单位隐患治理第二阶段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安监二[2008]108号)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将工艺危险、安全距离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以及新建小化工企业等,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督促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完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工艺操作和严格执行检维修安全技术规程,预防有毒、有害、刺激性气体泄漏事故的发生,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企业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尽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要重点对含硫原油加工、天然气开采、化工精制脱硫工艺等有毒有害气体场所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场所安全防护、人员个体防护、防中毒窒息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实现安全生产。
四、各化工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和省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隐患排查活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面治理隐患。要通过安全生产隐患的自查自改,提高安全管理和技术装备水平,涉氨、涉氯、涉及硫化物气体等有毒、刺激性气体的生产经营企业要制定专门的事故应急预案,并对重点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危险程度进行风险评估,明确事故发生后的危险控制区域和应急疏散区域,完善事故处置措施,配备足够的应急器材和装备,加强员工危险工况下应急处置和自我防范的培训教育及演练。
五、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依据之一,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要求,提高报告质量,本着“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安全评价报告科学、公正、客观,充分发挥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齐天化肥有限公司“6.12”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通报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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