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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安监二〔2008118


 

各州(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我省首批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陆续到期。为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完善准入制度,加强和规范安全许可工作的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换发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换证申请程序

(一)企业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所在州(地、市)、县(市、区)安监局提交换证申请材料。属地安全监管局应预先核准企业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报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不全或填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企业重新组织填报。属地安全监管局依据申请材料核准情况,可就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并签署意见。申请材料齐全、填报内容和现场核查符合要求的,经属地安全监管局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企业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二)申请材料的受理。省安全监管局对企业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资料补正告知书。

二、换证所需材料

(一)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不得以企业参加安全培训的承诺、属地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二)工伤保险。企业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后由税务部门出具的专用发票或县(市、区)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不得以企业承诺、属地安监部门确认的形式代替。

(三)危险化学品登记。企业在申请换证时,其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已在青海省化学品登记中心全部登记,并提交有效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复印件。

(四)安全投入。

1.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 号)的规定,每年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换证时,企业应填写并提交上一年度《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结余表》。

2.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的规定要求,专户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换证时,企业应提交由指定银行出具的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凭据复印件。

三、换证工作要求

(一)申报品种。危险化学品的判定,以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为准。化学品的名称及说明与现行《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的名称及附带说明不一致的,应不视为危险化学品,不需要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包括充装),如氧气、氮气等,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经营或使用行为,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范畴,并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非化工生产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如从事矿产资源开采、选冶、加工的冶金联合企业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活动的,除依照规定申请取得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省安全监管局主管冶金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受理和审查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事项外,须同时征求危险化学品业务主管部门的书面审查意见,然后统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注明包括非煤矿山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

(三)一企多名。同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名称的,省安全监管局以其中一个企业名称核发一张许可证。同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一并提交所有生产场所的相关材料。

企业工商注册地址和生产场所不同的,省安全监管局依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和企业申请书中填写的实际生产场所,分别在许可证上予以注明。

(四)“一书两证”。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尚在制定中,企业申请换证时,暂不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但要做出并提交书面承诺,承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出台后,立即按规定补办相关规划行政许可手续。企业租赁土地或厂房的,应提交出租方的书面承诺和双方的租赁协议。

(五)安全评价。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自主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重新进行安全评价。

2.评价机构应按照初次发证时省局对安全评价报告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同时在报告中列出专门章节,就企业首次领证后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和有无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情况做专门说明。

3.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主要危险作业岗位进行确认,并对该岗位操作人员以及企业其他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进行专门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并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企业对上述相关从业人员未按要求调整到位的,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整改合格后方可换证。到期换证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尽量保证相关从业人员按要求调整到位。短时间内的确难以调整到位的,可提供作出限期调整到位的书面承诺或有关正在调整实施中的有效证明文件。

4.根据青海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中对重点化工生产企业进行改造提升的要求,凡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较高危险反应工艺生产装置,对温度、压力等工艺指标的控制仍采用人工操作的企业,应安装自动控制系统,采用自动控制、自动报警、自动泄压等控制方法,提升装置安全可靠程度。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时,要对企业是否涉及上述反应工艺进行确认,对企业有关温度、压力等工艺指标采用的控制方法的安全可靠性进行评价,形成独立评价内容,并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5.一个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生产场所的,评价机构应对企业的每个生产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并分别形成独立的评价报告。

6.一个厂区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含一个企业将部分生产装置出租、合资等情况),均视为各自独立的企业。评价机构在进行安全评价时,应对每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单独进行安全评价,并对该企业与其周边的其他企业间的距离进行企业间外部环境评价,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计算企业间的外部间距,不得以装置间的距离代替企业间的外部间距。

7.安全评价报告应对企业作出符合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明确结论,不得出具带有任何前置条件的结论。企业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全部整改结束后,须经评价机构现场复查确认。评价机构对企业安全隐患整改复查确认文件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

8.评价机构在编制评价报告时,应正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现状,不得改头换面,不得照搬照抄,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评价报告与企业现状不符或存在虚假行为,将对评价机构和相关人员做出严肃处理。

9.安全评价报告是安全生产许可的依据之一,各中介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的规定要求,提高报告质量,本着“谁评价、谁负责”,“谁评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到安全评价报告科学、公正、客观。

四、其他要求

(一)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要把许可证换证工作与正在开展的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对已责令关闭、转产的企业,一律不予接收、受理其申请材料。

(二)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每一个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做好必要的宣传工作,督促企业及早准备,按期换证。对许可证有效期满仍未换证的企业,要责令停止生产。

(三)各级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要坚持许可标准,严格审查条件。按本通知要求,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依法秉公办事。要加强廉洁自律,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或故意刁难企业,严禁索要、收取企业或个人的钱物和有价证券,严禁向企业、中介机构乱摊派、乱收费。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非法生产、长期未办或拖办安全“三同时”手续的生产单位进行严肃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单位,要报当地政府依法关停,此类生产单位一旦发生事故,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交的材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3份并报送电子版;
  2.企业设立合法性的有关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资料目录、总平面布置图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
土地产权或土地使用证明;
      4.安全评价报告书及对其所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须经安全评价机构核实认可);
      5.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7.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8.安全生产责任书(复印件);
      9.产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1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证明材料;
      13.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及有关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等材料;
      14.公安消防验收意见书;
      15.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